今年以来,我市部署推进了危险化学品、渔业船舶、水上交通、道路交通及消防五大领域的专项整治,紧盯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全面从严排查治理隐患。
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发动员工主动排查、报告身边事故隐患,实现自查自改,及时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11月23日,《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发布,并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日,记者联系市安监局,就企业关心的申报条件、实施标准等问题采访了市安监局相关人员。
问:近年来,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呈持续稳定好转的态势,但政府却在此时推出这个奖励办法,是出于什么考虑?我市企业内部安全事故排查是否还存在漏洞?
答:的确,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这主要得益于全市各企业把安全生产放在企业发展的首要位置,常抓不懈。去年我市有27家企业建立隐患排查奖励制度(普陀区10家,岱山县4家,嵊泗县2家,普朱管委会1家,建筑施工5家,交通运输5家),奖励总金额398.891万元,其中年奖励额度在6万元以上的企业14家。
但是工矿、建筑施工、水陆交通等高危领域事故仍呈多发势头,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等问题。因此,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鼓励企业发动员工主动排查、报告身边事故隐患,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及时治理或消除事故隐患,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措施。
问:除了以奖励的形式积极鼓励企业进行自查自检,我国还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建立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答:是的,《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问:看来,《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的出台是大势所趋,应运而生。为了制订《奖励办法》,我们前期做了哪些准备?
答:从今年8月开始,市安委办专门组织人员着手进行了我市《奖励办法》的调研、起草工作。 8月24日至8月31日,分别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县(区),功能区管委会及市法制办等部门意见。 9月5日又召开了由定海区安委办、普陀区安委办,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法制办等部门及部分乡镇(街道)代表参加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会。并对会上各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修改和完善。经过反复修改和送审后,最终形成《舟山市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办法(试行)》(送审稿)。
问:《奖励办法》的奖励范围为全市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港口航运等4类企业,那么这些企业在我市的数量是多少呢?
答:2017年底,我市工矿商贸三级标准化以上企业共有559家,建筑施工年产值在1亿元以上企业66家,港口航运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企业105家,交通运输三级标准化以上企业106家。
问:除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必须符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奖励的基本条件还有哪些?
答:首先,申报的企业中工矿商贸和交通运输企业需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年产值1亿元以上,航运企业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符合证明。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和奖励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明确并公布接受事故隐患报告登记、受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以及办理流程。并且要设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年度奖励额度不少于6万元。
问:企业、政府奖励资金的来源及奖励资金标准比例的如何设定?
答:我们参考了各单位提出的意见,考虑到市级财政资金不能直接奖励企业、企业获得奖励的门槛要提高、奖励资金审批流程需要简化等。最终敲定,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监管关系,由各县(区)、功能区负责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县(区)、功能区自行制定,奖励标准原则上不低于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功人员奖励资金的20%。
问:打个比方,如果有一家位于定海的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工矿商贸类企业,该如何申报呢?
答:首先需要向该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安监站提出申请,安监站初审后提交定海区安监局审核,再由定海区安监局提交同级安委办审核。总之,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工矿商贸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企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初审后(海洋产业集聚区除外),经当地县(区)、功能区安监部门审核,报同级安委办审批奖励。其他行业类企业,企业提出申请后,由当地县(区)、功能区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安委办审批奖励。
问: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事故防范人人尽责。《奖励办法》的发布,进一步表明了政府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视,下一步如何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答:《奖励办法》从2019年1月1日施行,周期为一年。每年2月底前,符合奖励基本条件的企业按照奖励审批程序向审批部门申请政府上年度隐患排查治理奖励资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接下来,我们将走访重点企业进行新办法的宣传,继续围绕完善责任体系、强化基层基础、提升治理能力,努力减少一般事故,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新区安全发展的保障水平。
安全生产工作唯有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持续发力,筑牢筑实防线,才能实现与新区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