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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作者:市总经工部   发布时间:2008-10-30 14:07


                           关于推荐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各县(区)总、市产业工会、市属工委、市属基层工会:
    为充分发挥全市职工在实现创业创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主力军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走创业创新之路,促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和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根据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省总工会《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的精神,决定在全市评选舟山市首批“工人先锋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舟山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车间、工段、项目、科室、班组及服务窗口等。
    二、评选推荐条件
    1、岗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自觉遵守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创新和发展。
    2、岗位成员爱岗敬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3、岗位成员勤于学习,认真钻研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具备过硬的岗位技能和较高的技术业务和服务水平。
    4、岗位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5、岗位成员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持岗位的环境整洁,所在岗位是本单位、本行业节能先进和环保先进。
    6、岗位成员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自觉塑造和维护岗位的良好形象,本岗位在单位内外有良好声誉。
    7、推荐对象应具有一定基础荣誉,原则上从获得县(区)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三、评选数量
    本次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不实行名额分配,由各推荐单位按照条件自行申报,总名额控制在40家左右,各推荐单位申报名额一般不超过3家。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职工认可、严格考核、严格准入的原则,由基层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推荐申报,经县(区)总,市产业工会、市属工委和市属基层工会考核审查,报市总工会考核审批。
推荐申报表和事迹材料(一式三份)请于2008年11月25日前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推荐申报表不得复印或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同时发送电子邮件:zssgh@163.com或zsgh@zjftu.org,联系电话:2055523、2025269。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开展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在我市尚属起步阶段,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同时要把推荐评选过程作为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扩大影响、促进创建的过程,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扎实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创建活动,精心打造“工人先锋号”品牌。

附件:舟山市“工人先锋号”推荐申报表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