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市总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12-23 10:13
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舟山市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拟对员工进行裁减。为规范和指导企业裁减人员行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日,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联合召开劳动关系三方协调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规范企业裁减人员有关问题的意见》,对企业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应该履行哪些程序、具体如何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旦企业发生裁减人员的情况,三方将联合行动,共同做好规范指导工作。
《意见》规定:企业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仅限于四种:(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在依法裁减人员时,要注意以下6种人员不得裁减: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意见》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操作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相关证明。其中,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50人以上的,应提前通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
《意见》还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裁减人员台帐,要严格监督企业裁减人员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要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和培训,要做好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与企业及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指导基层工会和职工对裁员提出合理意见,要引导教育职工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出现过激行为;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规范企业裁员行为,最大程度帮扶被裁减人员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