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岱山县总出台医疗互助保障制度 积极为住院职工减负担

作者:岱山县总工会   发布时间:2009-03-11 16:12
    为帮助患病住院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切实解决当前困难职工群体因病致贫这一突出问题。日前,岱山县总工会在全县工会组织中推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办法。 
    《办法》规定,参保对象为已参加市或县基本医疗保险且工会组织关系属本县总工会主管和协管单位的在职职工,每期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本期的保障期限为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将实行自愿原则,按“三个一点”要求筹集经费,即职工个人出一点、工会经费补一点、行政补助一点,坚持统筹管理、互助互济、以支定收的原则,每人每年的保障费暂定为50元,被保障人在一个保障期内只能投保一份。 
    保障责任范围为舟山市本级或岱山县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认定的、医保定点医院发生的、属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在经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结算支付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住院医疗费用根据个人自负医疗额度,分别按以下比例分段给付互助保障金:社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3000(含)元以下,按20%给付互助保障金;3000元至6000(含)元部分,按40%给付互助保障金;6000元以上部分,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参保人员因社保机构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在经过社保结算后产生的个人自负医疗费,按20%给付互助保障金。在一个保障年度内,每份互助保障金累计给付最高不超过1万元,保障期满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此项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的推行,是工会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所在,也是弘扬职工群众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县总要求全县各级工会将统一思想,形成共识,集中精力和时间,把参加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的宣传发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充分利用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同时,深入宣讲《岱山县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充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帮助职工增强自我保障意识,引导和鼓励职工自觉参保,努力营造“我帮人人、人人帮我”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