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企业和职工中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总权保部 发布时间:2009-04-24 15:26
各县(区)总工会、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国资办、城建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在舟省(部)属企业、市属有关部门和企业:
根据省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和职工中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市总工会等七部门决定在我市企业和职工中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
2009年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重大考验的一年,也是蕴含重大机遇的一年,全市各有关部门、企业和广大职工要增强危机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着力推进企业与职工“共同约定行动”。
企业与职工“共同约定行动”,是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服务科学发展、服务职工群众”的实际行动,是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一系列决策措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激励企业与职工同心协力、团结奋斗,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的有力举措。各有关单位要站在全市工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共同约定行动”对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稳定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
二、把握重点,坚持“共同约定行动”的四项原则
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要以保增长、促发展,保民生、促就业,保稳定、促和谐为总体目标,把保岗位、保工资、实现“稳员增效”作为重点,动员广大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了保证“共同约定行动”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握以下重要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推进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与推动实施《劳动合同法》、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等结合起来,增强“共同约定行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二是坚持互利共赢原则。以职工为本,确保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牢固树立依靠职工办企业的思想,千方百计依靠职工改善生产经营;引导广大职工充分认识自身利益与企业利益的根本一致性,以主人翁姿态与企业共同应对挑战。三是坚持共同协商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充分表达各自诉求,体现企业经营者与职工双方的共同意愿和要求,互相体谅、求同存异。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发,围绕各自遇到的重点难点,确定共同约定的内容,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共同参与,扎实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有效开展
“共同约定行动”的关键是多方努力,凝聚共识,共同参与,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共同约定行动”由工会主导开展,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贸局、国资办、城建局、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形成合力推进、扎实开展的良好氛围。各级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组织要遵循企业工会工作原则,“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和衷共济,共渡难关。
一是政府、企业和职工共同参与,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有效开展。要推动和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帮助企业和职工共渡难关。倡导企业充分认识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主体,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根本财富,摆脱困境离不开职工的支持和参与,督促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重点骨干和规模以上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尽最大努力做到不裁员不减薪,稳定工作岗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利用开工不足的间歇加强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切实提高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工会要发挥职工之家作用,引导职工正确认识当前经济形势,识大体,顾大局,自觉与企业同舟共济,以主人翁姿态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推动企业早日走出困境,实现企业生存发展与职工稳定就业的双赢。
二是要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充分运用平等协调的方法,把集体协商机制融入“共同约定行动”之中。通过与企业协商,就约定内容签订特殊情况下的集体合同或补充协议,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要指导企业积极采取承诺书、倡议书等形式进行“共同约定行动”。要把“共同约定行动”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双爱双评”和“关爱员工、实现双赢”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促进“共同约定行动”深化。要坚持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多措并举推进“共同约定行动”,力争创造出效果好、有特色的方法途径。
三是要重视在规模以上企业、困难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要着力推进在规模以上企业特别是县级以上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企业和全市规模以上重点骨干企业中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发挥他们在活动推进中的“领头羊”作用。对因经营困难确需裁员的,要依法实施裁员,并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要引导职工理解并支持困难企业实行弹性工时、调整薪酬等应变措施,通过加强技能培训,落实再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等措施,为职工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要动员吸引广大职工积极参加“万名职工大行动,转型升级立新功”主题活动,为加快企业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增强企业竞争力贡献力量。
四、落实责任,加强对“共同约定行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是当前特殊时期的重要工作,是认真贯彻市委“增长为先、转型为本、创新为魂、民生为重、稳定为基”的重要举措。各有关单位要分别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共同约定行动”深入扎实开展。
一是落实领导责任,做好工作部署。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共同约定行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建立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落实的责任制度。结合本地实际,从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基本方法、检查考评等方面研究制定具体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要注重把“万名农民工援助行动”、集体合同、社会保障、争议调解、困难帮扶和法律援助等各项工作内容融入到“共同约定行动”当中,形成合力,在广泛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过程中提高质量、扩大工作实效。
二是坚持分类指导,提高工作质量。要深入基层、深入职工,加强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共同约定行动”进展情况,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要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发现、培育典型,认真总结推广不同类型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经验,表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三是争取党政重视,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积极争取和依靠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进“共同约定行动”深入开展。广泛宣传“共同约定行动”的重要意义,帮助各级工会干部、广大职工群众和企业管理者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动各方形成共识。借助主要新闻媒体,通过开办专栏等形式进行系列宣传报道,形成良好舆论氛围。
四是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扩大社会影响。各县(区)总工会要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动员各有关方面同心协力把“共同约定行动”推向深入。要加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对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和服务,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为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建立三方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劳动关系出现的新问题,商讨制定新对策,推动三方一道解决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
五是加强对“共同约定行动”的督查。各地和有关单位要对开展 “共同约定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发现和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总结交流各地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情况和经验。
舟山市总工会 舟山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舟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舟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舟山市工商业联合会
舟山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09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