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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作者:舟山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0-12-30 09:33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工委:
    为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实现创业创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的主力军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市委“走创业创新之路,促以港兴市全面跨越”战略,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激发广大职工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建功立业,根据市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省总工会《开展创建“工人
先锋号”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推荐评选2009—2010年度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舟山市范围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车间、工段、项目、科室、班组及服务窗口等。
    二、评选条件
    1、岗位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自觉遵守企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果,得到社会好评,无投诉等不良记录。
    2、岗位成员爱岗敬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3、岗位成员勤于学习,认真钻研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已成为本单位或系统业务骨干和技术标兵,具备过硬的岗位技能和较高的技术业务和服务水平。
    4、岗位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5、岗位成员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持岗位的环境整洁,所在岗位是本单位、本行业节能先进和环保先进。
    6、岗位成员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自觉塑造和维护岗位团队精神的良好形象,本岗位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
7、推荐对象应具有一定基础荣誉,原则上从市属主管单位、系统中的先进集体或县(区)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三、评选数量
    本次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不实行名额分配,由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自行申报,总名额原则上控制在30家左右,各推荐单位申报推荐名额一般不超过2家。已获得市以上“工人先锋号”的不再申报。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职工认可、严格考核、严格准入的原则,由基层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推荐单位申报,经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直属工委考核审查推荐,报市总工会审批。
申报推荐表(表格可在舟山工会网下载)和详细事迹材料(一式三份)请于2011年1月20日前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申报推荐表不得在表内附贴事迹材料,发送电子邮件:zssgh@163.com,同时应上报申报单位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方案或计划。联系电话:2055523、2025269。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认真细致地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同时要把推荐评选过程作为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扩大影响、促进创建的过程,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扎实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创建活动,精心打造“工人先锋号”品牌。

    附件: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申报推荐表  




                                               舟 山 市 总 工 会
                                              2010年12月28日

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申报推荐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