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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发布时间:2011-03-24 16:00
市产业工会、市系统工委、市直属工委、基层工会:
    推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是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是工会切实维护职工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求所在。经过五年的实践运行,医疗互助不同程度减轻了患病住院职工的医疗负担,也得到了广大企业和职工的普遍认可。2011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已经保障会二届一次理事会讨论通过(附件1),现就继续做好第六年度医疗互助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推行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各级工会组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是弘扬职工群众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为广大职工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职工的抗风险能力更具有现实重要意义。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实行自愿原则,经费一般按照“三个一点”的要求筹集,即职工个人出一点、工会经费补一点、行政补助一点,行政所出资金可按《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列支。保障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舆论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的重要意义,引导职工自觉参保,努力营造“我帮人人、人人帮我”的氛围。
    二、提高认识,扎实推进互保工作顺利实施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工会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按照《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规定,参保对象为:已参加舟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组织关系隶属市总工会主管和协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参保单位应参保面不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须全体参加)。每期保障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保。本期保障期限为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要求在4月份集中力量做好参保工作。在此期间,各单位带《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登记表》(附件2)和《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参保人员登记表》(附件3,附件3还需提供电子表格)办理集体参保手续。保障费(根据实施办法每人每年50元)可以用现金或转帐支付。各参保单位可于4月30日之前到互助保障会交纳或直接汇入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户头,开户行:市建行营业部,帐号:33001706260053003639。办理集体参保和报销医疗互助金地点在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市总帮扶大楼,定海新河南路20号),联系电话:2042513,2025278。
    三、加强领导,努力确保把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是新形势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要增强工作的责任性和事业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级工会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党政的大力支持,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产业工会、系统工委要对本产业、系统内各单位进行摸底调查,尽力扩大参保覆盖面。对去年已参保的单位,扩大人数覆盖率;对尚未参保的单位做好宣传和思想工作,争取新的参保扩面,让更多的单位和人员参保。参保后,各级工会和工会干部要为职工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不让一个职工保而不保障。市总今年将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做到工作有领导班子,任务有具体分工,目标有检查落实,努力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确保这项工作全面顺利开展。

    附件:1.2011年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办法 
          2.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登记表 
          3.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参保人员登记表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1年3月25日
附件1—2.doc
附件3.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