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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标准大幅提高

作者:定海区总工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11-06 14:15
    日前,定海召开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理事会,对《定海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进行讨论修订,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给付标准有了大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原先的20%提高至30%;扣除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社保结算后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5000元(含)以下,按30%给付互助保障金;5000元至10000元(含)部分,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10000元以上部分,按65%给付互助保障金。另外,参保职工如患社保机构认定的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在社保结算后,个人自负部分按50%给付互助保障金。同时,在一个保障年度内(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份互助保障金累计给付金额上限由1.5万元提高至2万元。
    据悉,《定海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于当年3月成立了定海区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该会现有会员单位179家,参保职工9366人。领取过互助保障金的职工共185人,区医疗互助保障会累计支出医疗互助金12.4万元,有效减轻了职工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了职工群众的保障水平。
    据介绍,凡已参加定海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舟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会组织关系属定海区总工会主管和协管的在职职工,均可以参保。参保职工只需缴纳50元,一年内凡在按基本医疗保险认定、医保指定医疗机构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就可享受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