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
根据省总经济部《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休养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组织劳模参加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劳模休养活动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14〕57号)安排,今年省总分配我市40名劳模分别参加全总和省总的劳模休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人员
参加全总劳模休养活动的人员为全国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参加省总劳模休养活动的人员为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上(含部级劳模,不包括市劳模)。重点安排生产一线和在重大工程、重点科研项目中发挥骨干作用的劳模。年龄在65岁以上的劳模一般不安排。
二、休养安排及名额分配
省总分配我市参加全总休养2批、省总休养1批,分别为:(1)全总厦门劳模休养中心,6人,9月24日至30日;(2)江西省总庐山疗养院,9人,10月15日至21日;(3)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杭州三台山庄),25人,11月上旬。
三、休养活动的组织
全总的劳模疗休养活动由全国总工会主办,省总经济部、省劳模协会具体组织;省总的劳模疗休养活动由省总工会主办,市总经济工作部具体组织。
四、休养费用
在职劳模参加休养按出勤对待,往返路费由劳模所在单位承担,休养期间的食宿、交通、游览等费用由全总和省总负责。
五、有关要求
组织劳模休养是党和国家及工会组织关心关爱劳模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把劳模休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要求,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一)各派出单位要认真做好休养劳模的身份甄别,不得安排其他人员(包括劳模的家属或随员)参加。切实掌握劳模的身体健康情况,安排适合外出活动的劳模参加休养。
(二)参加休养的劳模需携带荣誉奖章和身份证。
(三)请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于9月1日前,将有参加休养意向的劳模报送市总经工部。市总经工部将根据报名情况,结合省总分配名额统筹安排。联系电话(传真):2055523;13957206297(市府虚拟网:666297)。
舟山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2014年8月25日
附件:2014年劳模休养报名汇总表
附件.doc
2014年全总、省总劳动模范休养名额分配表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