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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的通知

作者: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11-12 09:44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
    为扎实有效开展“工人先锋号”创建活动,进一步深化“勇担使命、四干兴舟”劳动竞赛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在“两美”新区建设中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根据舟山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的意见》(舟总工〔2013〕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荐评选2013—2014年度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舟山市范围内各类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车间、工段(班组)、项目、科室及服务窗口等。
    二、评选条件
    1、所属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自觉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单位创新和发展,并取得明显成果,得到社会好评,无投诉等不良记录。
    2、所属成员爱岗敬业,立足岗位建功立业,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和劳动竞赛等活动,出色完成工作任务。
    3、所属成员勤于学习,认真钻研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能比赛等活动,已成为本单位或系统业务骨干和技术标兵,具备过硬的岗位技能和较高的技术业务和服务水平。
    4、所属成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5、所属成员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意识,自觉保持岗位的环境整洁,所在岗位是本单位、本行业节能先进和环保先进。
    6、所属成员文明礼貌,团结互助,自觉塑造和维护岗位团队精神的良好形象,本岗位在社会上有良好声誉。
    7、推荐对象应具有一定基础荣誉,原则上从市属主管单位、系统中的先进集体或县(区)级“工人先锋号”中产生。
    三、评选数量
    本次评选舟山市“工人先锋号”实行名额分配,由各单位按照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进行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已获得市以上“工人先锋号”的不再申报。
    四、评选程序及要求
    市“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职工认可、严格考核、严格准入的原则,由基层工会根据评选条件,在充分征求本单位党组织、行政和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推荐单位申报。经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属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工会工委考核审查推荐,报市总工会审批。
    申报推荐表(可在舟山工会网公告栏下载)(一式三份)和详细事迹材料(一份)请于2014年12月10日前报市总工会经济保护部,并发送电子邮件至:zssgh@163.com,同时应上报申报单位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方案或计划。联系电话(传真):2055523。
    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人先锋号”活动,切实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领导。要精心组织,广泛发动广大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认真细致做好评选和推荐工作。要把推荐评选过程作为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扩大影响、促进创建的过程,充分激发广大职工的创业热情和创新活力,扎实推动本地区、本行业的创建活动,精心打造“工人先锋号”品牌。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1日

附件: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申报推荐名额分配表
附件1.doc
舟山市工人先锋号申报推荐表
舟山市工人先锋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