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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舟山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市总权保法律部   发布时间:2015-06-29 00:46
    为进一步规范职工疗休养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近日,市总工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部门联合制订了《舟山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对我市职工疗休养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组织管理。疗休养对象面向广大职工,以生产、工作一线职工和工会会员为主,优先考虑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每批职工疗休养只能选择一个疗休养场所,原则上以省内为主,时间一般不超过5天,严禁以疗休养为名搞疲劳拉练式旅游或公款旅游。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在经费列支渠道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必须凭据在单位提取的福利费中列支,不得在单位其他经费中列支,按不高于400元/人·天的限额标准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企业职代会讨论决定,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办法》规定,职工疗休养要充分利用工人疗休养院、各单位内部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场所。选择其他社会承办机构进行疗休养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确定疗休养承办单位和地点(市属社会承办机构待政府公开招标确定后另行发文)。(夏鑫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