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还没过完,大家已经在期盼中秋小长假了,很多人期盼这个假期可以好好放松一下,但是也有一部分劳动者是注定要在加班中度过的。既然加班是逃不掉了,能赚点“加班费”也算有了一点心理安慰。
能不能拿到“加班费”,能拿多少?有时候还真得看单位的“良心”。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现实工作中,很多劳动者在单位任劳任怨延时加班后,反被单位克扣加班费的情况屡见不鲜。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加班费”的事情。这几个案例,希望能给职工维权提供借鉴,避免职工“流汗又流泪”。
无故解除合同
小陈是一名电工,吃技术饭的。2013年12月,小陈应聘至某商场做电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
小陈在那里干得蛮认真。他说,商场维修部人员少,除了维修电路之外,他还要干其他修理工作。虽然每周上6天班、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但商场从来没给过加班费。干活的时候,他也不计较这些了,只想着好好干活。
令他没想到的是,2014年7月9日,商场无缘由地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
小陈不服气,好好的工作被解雇,单位竟然不给任何理由。小陈说,自己在干活的时候那是兢兢业业的,并没有白拿工资,这口气,他是咽不下去的。他觉得,商场方应该给他一定的补偿,还要把加班费给他补足。
于是,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拿出工资条、考勤表、银行对账单、收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作为证据,要求商场支付其双休日加班费及25%的经济补偿金。
值班与加班
商场承认小陈每周工作6天,但并不承认小陈多出的一天是在加班。商场方面说,那多出的一天是值班,值班费跟加班费是不一样的,而且他们是付给小陈报酬的,并当庭提交了工资表作为证据。
从工资表来看,上面有小陈的领款签字,其内容显示每月均支付其加班工资,但未标示出支付的是何种加班工资,而且这份加班工资每月只有五六十元。
劳动仲裁委认为,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掌握的事项,应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据。单位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商场提供的工资表未显示已支付的加班工资系休息日的加班费,而小陈也不认可商场的主张,所以对商场已足额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
劳动仲裁委裁决商场向小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8500元。
随后,商场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劳动仲裁委的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当事人小陈最终拿回了自己该得的加班工资。不过,也有的劳动者就没有这么好的“运气”了。
加班一年
2013年7月,毕业于我省某高校建筑系的小刘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上班,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1号项目完工后合同终止。
后来,1号项目完工了,公司看小刘干得不错,刚好2号项目工地上也需要人,就把小刘安排到2号项目工地上工作。小刘本人觉得在工地上干活也习惯了,对合同的事情也没多想,就去了。
在工地上班,正常的休息和法定节假日是没有保障的。这一点,小刘很清楚,当时他也没在意。
到2号项目工地上后,小刘也没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这么做一天算一天。
2014年7月,建筑公司辞退了小刘。小刘很不服气,心想自己做了一年,白加了一年的班,说辞退就辞退,公司也太不讲人情了。
于是,小刘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休息日加班费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等2万余元。
证据不足
法庭上,建筑公司称双休日和节假日时小刘的确在工地上工作,但他是值班,不属于加班,其工作主要是在值班室里待岗和在工地定时巡查。
小刘说,自己没日没夜在工地上,把所有时间都给工地了,明明就是在加班,怎么能说是值班呢?
法官问小刘何时在加班,有证据吗?小刘说不出来。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刘主张自己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未能提供证据来证明其加班的具体日期、加班时间和加班事实,所以对其双休日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在没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下,用人单位已根据规章制度向其支付了值班津贴,无需再支付加班费。关于其他法定节假日是否加班,小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驳回其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请求,最后仅裁决公司支付80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证据的作用
法官提醒,主张加班费要留心举证。
实际工作中,很多用人单位常常口头通知劳动者加班,当发生加班费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常常面临“口说无凭”的尴尬情形。对此,法官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学会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
那么,怎么举证加班事实的存在呢?加班费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原因,通常会放宽或降低对劳动者举证责任的要求,即只要劳动者提供的基本证据或者初步证据可以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就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转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加班情况负举证责任。
所以,广大劳动者看好了,在平时的工作中,一定要保留证据,证明自己确实在加班,否则,像小刘这样,白白加班还一分钱都拿不到,只能打落牙往肚子里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