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总工〔2016〕34号
各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市产业工会、市属系统工会工委:
《舟山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总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8日
舟山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职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加快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作出新贡献。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科技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舟山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以下简称“职工创新成果奖”),由市总工会设立,奖励广大职工在开展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的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第三条 市总工会建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励专项资金,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安排预算资金。
第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8项,三等奖不超过15项。
第五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坚持客观、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选范围:
(一)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在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二)创新技术、设计或改进工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三)研制开发的新软件、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互联网创客达到一定的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
(四)对现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成效;
(五)创新操作法,使劳动生产率、产品质量显著提高或节能降耗等建设节约型社会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六)创新技术,在职业安全与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作用显著;
(七)其它生产技术领域中的创新成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及企事业单位与其合作所取得的创新成果;
(二)创新成果权属有争议的;
(三)正在实施尚未完成的创新项目;
(四)创新成果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创新成果;
(六)其他不符合评选范围的成果。
第八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等奖:创新成果在省内同行业处于领先水平,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等奖:创新成果在市内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促进单位技术进步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三等奖:创新成果在本单位生产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促进了单位技术进步,并取得一定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程序
第九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选工作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成立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审定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审结果;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专家和相关人员组成,是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评选审核机构,负责对申报的成果进行审查,提出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的建议名单。
办公室是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评选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申报职工创新成果奖人员,应按规定要求填写《舟山市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申报表》,并附相关资料,由基层工会组织通过县(区)总工会、功能区、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委)向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申报。
第十一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由材料申报、材料审核、专家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四个阶段组成。具体评审方式,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视申报项目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 拟授奖项目在市级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拟授奖项目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反映,并附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工作办公室在接到反映后,应及时与有关方面核实,并提出解决意见,报职工创新成果奖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四章 奖励形式
第十三条 获得职工创新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由市总工会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牵头人,可按照有关程序优先推荐舟山群岛新区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获得者候选人;对有特别贡献的项目牵头人,可按照有关程序优先推荐舟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十四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奖金3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十五条 获得职工创新成果奖的,其所在单位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创新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职工创新成果奖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有关部门;构成侵权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职工创新成果奖为荣誉奖励,不作为该成果权属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经济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