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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油价补贴政策今年起调整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热点新闻   发布时间:2016-12-12 11:06

  记者从12月8日下午召开的普陀区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培训班暨2015年度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会议上了解到,2015年度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工作正式启动,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也将正式调整。新的补助标准以2014年度油价补贴数据库中渔船船长、功率、作业方式为依据进行调减,并实行补助上限控制,对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更是实行逐年递减。

  根据《浙江省国内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办法》,原渔业油价补贴改称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简称生产补贴),渔业油价补助政策将以渔业生产成本补助的方式进行发放。生产补贴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的中央财政渔业油价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专项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的资金。

  据悉,此次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对象为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船所有权人(渔民)和渔业企业。渔业辅助船不列入补贴对象,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转为过洋性渔船或远洋渔船,领取远洋渔业油价补贴的不再享受国内捕捞渔船生产成本补贴。

  具体地说,补贴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所从事的渔业生产符合《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海洋捕捞渔船要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养殖渔民(渔业企业)在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此外,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不予补贴;自2020年起,从事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的渔船,不予补贴。

  生产补贴资金的安排上,则是根据各市、县2014年油补资金基数,25%中央和省级统筹部分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主要用于减船转产、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渔港避风锚地建设、渔民转产转业、渔场修复振兴等渔业发展重点工作。75%由当地政府统筹,主要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渔民养老保障等。

  根据补贴标准,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以国内捕捞渔船2014年度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核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油补数据库为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凡2015年1月1日以后,新建造和改造的海洋捕捞渔船,其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应当重新测算,并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确定其实际补贴金额。

  普陀区海洋与渔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6年是渔业油价补助改革的第一年,此次改革旨在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促转型为目标,此次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力争到2019年,海洋捕捞船数和功率数进一步压减,国内捕捞生产成本补贴总额降至2014年度补贴水平的40%以下,并在此基础上逐年递减;到2019年底省内捕捞渔船数减少20%以上,捕捞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