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进一步完善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体系,实现劳动争议有效预防和化解,为推动舟山跨越发展,为建设自由贸易港区、海上花园城市作贡献。日前,舟山市总工会下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机制的通知》,要求在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中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监测制度。《通知》要求,要不断深化和谐企业建设,建立健全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预警机制。
(一)在县(区)总工会,功能区工会工委,产业工会、系统工会工委,乡镇(街道)总工会,企业工会系统内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通过预测、预报、普查和预防等措施,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预警的主要内容包括:职工群众对就业、分配、社会保障等方面反映突出的问题和要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出台而引起劳动关系双方利益调整的热点和难点;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企业改革和经营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矛盾;劳动关系运行中双方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因劳动关系矛盾可能引发职工集体上访、怠工、停工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等。
(二)各级工会主席为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责任人,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为本县(区),本产业、系统,本单位的工会劳动关系预警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实施负总责。
(三)充分发挥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法律咨询员、信访接待员的作用,使之成为预警普查机制的骨干力量。
(四)建立劳动关系预警“十必报”。“十必报”内容包括:用人单位未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非正常大幅裁员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签订集体合同不履行合同条款的、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超过一个月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不经职代会表决通过的、存在重大劳动安全卫生隐患的、改制方案不经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凡用人单位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企业工会都要及时逐级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与企业沟通、协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劳动关系信息报送制度,凡本单位出现劳动关系紧张或可能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工会主席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向上级工会报告。凡属集体上访,集体争议等突发事件,始发地工会在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向市总工会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个小时;较大和一般职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必须在事发当天1小时内以口头(电话、传真)向市总工会权保法律部报告。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件的原因及调处情况。凡瞒报、漏报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通知》提出要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开展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监测调查。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真实了解和掌握全市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情况,广泛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建设,发现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市总今年将开展一次普遍的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调查。
职工队伍稳定和劳动关系状况监测调查的主要内容为: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情况;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执行情况;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劳动报酬支付、福利待遇落实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职业危害防护等劳动安全卫生情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情况;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民主管理制度和落实情况;职工教育培训及其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劳务派遣工权益保障情况;职工思想状况和影响稳定的苗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