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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出台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

来源:舟山市总工会   作者:穆红燕   发布时间:2017-09-06 08:27

      为切实帮助我市患特殊病种的在职困难职工解决实际困难,增强精准帮扶的针对性、有效性。近日,市总工会出台了《舟山市困难职工特殊病种医疗专项救助实施办法》。《办法》对患特殊病种困难职工在现有市总工会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基础上,对其核准病种的社保结算后自负费用再给予适当比例救助,为困难职工再筑一道抵御意外风险的防线。

      一是规范了救助对象和条件。救助对象为我市已建工会组织的机关、事业、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在职职工,同时需符合三个条件:在我市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建档的困难职工、职工本人患社保认定的18种特殊病种和规定的一个医疗互助保障年度内特殊病种社保结算后自付费用超过5000元。困难农民工同等享受此救助政策。

      二是规范了救助标准和时间。救助采取与社保结算后自付医疗费用的数额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救助。自负程度不同,救助标准也有所不同。根据自负额度分别给予2000——4000元救助金。办法明确规定救助项目常态化、长效化运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实施时间当年度文件为准。

      三是规范了救助程序和手续。各区域职工服务中心为救助申请的受理单位, 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到所在单位工会进行申请后,由基层工会、上级工会(工委)逐级上报到所属职工服务中心,经服务中心审核报同级工会帮扶领导小组认定后发放救助款。职工申请时需填写申请表,提供规定病种卡复印件及一个年度治疗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收据。

      四是规范了救助管理原则。办法明确了属地管理、同一标准、分级救助和评议公示原则,全市实行政策统一,市、县区分级操作。对未建档者,救助必须遵循“先建档、后帮扶”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后方可享受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每年只能申报领取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