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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总工会规范完善困难职工临时救助办法

作者:市总权保部   发布时间:2012-03-02 15:32
    日前,市总工会出台了《舟山市困难职工临时救助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完善困难职工临时救助工作管理,促进临时救助工作更加日常化、规范化,及时有效地缓解因临时性、突发性困难而严重影响生活的职工以及困难职工的生活困难,切实解决广大职工的生活实际问题。
    《办法》规定,临时救助对象为市属在职职工家庭(包括农民工家庭),包括因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突发性重病急需治疗、个人自负医疗费过高,经其他救助帮困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因遭受火灾、水灾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为:因职工本人患大病、急需治疗、个人自付医疗费过高、负担特别过重,经其他救助帮困后,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市总工会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家庭主要成员患急、重病出现上述情况,酌情给予3000元以下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因遭遇火灾、水灾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暂不能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市总工会给予3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残疾,当年度生活不能自理、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市总工会给予3000—5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因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市总工会原则上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临时救助。
    同时,《办法》对救助申请审批程序、资金来源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范和完善,使办法更具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