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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浙江省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市总工会   发布时间:2013-05-14 16:30
各县(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有关工委、工会:
    省总工会自今年起,在省送温暖帮扶财政专项资金中,专门设立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用于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和生活困难的补助工作。现根据省总文件精神,就我市做好此项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此次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发放对象为生活困难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浙江省劳动模范(含由外省调入、并纳入各市总工会管理的外省劳动模范)、1956年至1964年期间浙江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及比照享受省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个人。
    二、帮扶条件
    省级劳动模范因以下情况导致生活困难的,可给予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
    (一)因本人患重大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省级劳动模范。重大疾病包括但不仅限于急性心肌梗 塞,冠状动脉搭桥术,恶性肿瘤,慢性肾衰竭,重要器官移植,白血病,颅内原发肿瘤手术,严重烧、烫伤,截瘫,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运动神经元病等。重点帮扶按医保、新农医保规定报销、按劳模政策给予补助后,自负部分医药费超过5000元的。
    (二)因本人失业,且经当地补助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问题的。
    (三)因本人遭受意外灾害(如车祸、火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直接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的农业劳模,若因遭遇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灾)、疫情等原因造成经营生产重大损失,且经保险理赔后仍存在较大生活困难的。
    (四)因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重点帮扶按医保、新农医保规定报销后,自负部分医药费在10000元以上的。
    (五)因子女上学,且本人无固定收入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申报和发放办法
    (一)符合特殊困难帮扶金补助条件的省级劳动模范,须如实填写《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有关收入证明、医疗费用单据、病情诊断证明、学校证明、事故或灾情报告等相关情况及其原件复印件。不属于补助范围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补助。
    (二)各单位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申报汇总表》(见附件2),并对省级劳动模范困难程度进行“困难、困难较大、特别困难”分类汇总,连同《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申报表》(一式两份)及上述证明材料,务必于6月4日前并通过电子邮件(zssgh@163.com)报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联系电话:2025269。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工会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认真调查审核,如实上报劳模困难情况,不虚报,不漏报。要加强监管,严格审批,切实把工作做实做细。
    (二)各单位要严格把关、力求准确,切实发挥帮扶资金对困难劳模的帮扶作用。当年度已享受所在市劳模帮扶或其他形式劳模帮扶的省级劳动模范,原则上不再重复享受省劳模特困帮扶资金。
    (三)要重点帮扶受表彰时间较早、年龄较大、收入较低、本人患病的省级劳动模范。
    (四)严格执行资金发放工作纪律。各级工会劳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经费审查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加强资金发放的监督管理,杜绝资金留存、漏发、挪用、冒领、账实不符、混用或随意扩大发放范围等现象。要健全资金发放档案,完善发放领取工作程序。资金转账凭证、领款签名单据及资金发放明细等资料须存档备查。


    附件:1、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申报表
          2、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申报汇总表
          3、省级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资金发放汇总表
                       

                                               舟山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3年5月13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