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给予3万元补助
续航里程100~150公里的给予1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千呼万唤始出来!近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财政、发改、经信与科技四部门联合发布《舟山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进一步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这也是我市首次出台新能源汽车补助办法。
主要以补助公共交通为主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此次补助的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助,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补助。
“从去年的调查摸底来看,本市市民在本地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只有个位数,在本地购买新能源的热情不是很高。 ”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这一次出台的补助办法,主要还是以补助公共交通为主,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
据我市公交“十三五”实施计划,“十三五”期间,我市将更新420辆公交车,其中新能源车400辆。同时,在定海东门车站、东港公交总站、新城公交总站、东港BRT站等7个站点,建设纯电动公交车充电站;在普陀城北车站、蜈蚣峙码头、三江码头站、盐仓客运中心、新城公交总站等13个站点,建设插电式混合动力车充电站。
目前,岱山公交站(40个快充桩)、白泉供电营业所(4个快充桩)、定海长途客运中心(4个快充桩)和金塘高速服务区(4个快充桩)的四个快充站已经建设完成。
市电力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在岱山本岛建设的40个快充桩(一机双充)分布在山外、长途汽车站与东沙三个区域,可以同时让80辆电动公交车充电。
目前,岱山本岛的近100辆公交车,营运线路最长在250公里~300公里,最短在150公里~200公里,在完成充电站的全覆盖布局后,完全有条件在岛上全线使用纯电动公交车。
补助需要满足一些条件
此次补助对象,需要有一定的条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身份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其中,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舟部队(含武警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6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个人用户在本市购买、上牌且运行的符合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新能源汽车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充换电设施项目建设补助方面,必须符合《舟山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内容条件。
非在舟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舟销售新能源汽车,须在本市〔含区、县(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参与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工作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舟山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申请备案。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应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向办公室提出推广申请。
个人最高补助3万元
除了给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助外,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在国家补助基础上,本市再给予配套补助,消费者可以按销售价格扣减补助后支付。
具体标准是: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大于150公里的给予3万元补助,续航里程100~150公里的给予1万元补助,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给予2万元的补助。
此次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免去了消费者的申请麻烦,由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先行垫付给消费者。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向办公室提出补助申请,填写《舟山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补助办法》指出,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参与列入《我市“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对共用和公用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不含土地)按实际投资额酌情给予5%~10%的补助。
同时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对于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控、充电设备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由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的当年实际投入资金进行审核,并结合财政资金统筹安排,酌情给予一定的补助。
补助需要接受监督
针对一些企业的骗补行为,从今年1月1日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严厉打击骗补。
明确在保持2016~2020年补贴政策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完善补贴方法、改进资金拨付方式、提高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门槛、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等措施,形成进一步鼓励技术进步和扶优扶强的财政补贴机制,净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此次我市出台的补助方法,对补助方面也进行了一定的监督管理。其中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助,不得将财政补助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将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助,不得因财政补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助。
尤其强调,上本市牌照并已领取地方配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营运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取得的地方配套补助资金。
同时规定,申请补助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未按照扣除补助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的,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在舟销售新能源汽车备案的资格。
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